在现实日常,不少人搞不了解停车位问题,那样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是什么样的?停车位的类别有哪些种类?
据菏泽中院最近发布的案例评析,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地下)产权车位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供应、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依据此条规定,产权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要依据实质状况而定:假如业主向开发商购买了产权车位并办理了过户,则应当是该业主所有;尚未供应给业主的产权车位,所有权则是开发商。
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
根据国内规划部门现在的建设项目审批步骤,规划许可是土地用权属和房子权属最后设定之前的必要环节,通过对建筑区划进行划分界定,并附以相应图件,以便日后明晰区别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此部分车位理论上是在房子正式销售之前就已经明确存在,或者会在房子预售的沙盘、广告中针对项目建设规划有车位问题予以明确。根据一般做法,初始登记时,整个项目的权属证明是整体办理至建设单位名下的,及建设单位因投资建设这一事实行为而享有这部分车位的所有权。这种车位具备架构上的独立性、借助上的独立性,可以明确区别并排他性用。
应该注意的是,产权车位好似房子一样,需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并获得产权证书,以期确认业主实质获得所有权。但,国内现行立法并没对地下停车位的产权确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有一些行政规章和一些规范性文件涉及该问题。加之规定的不统一性和确定标准的差异性,致使了业主与开发商纠纷不断。
《民法典》尊重契约精神,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认建筑区划内符合规划建设的车位归属问题。因此,在处置有关权属争议时,应当第一审察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关于车位权属的约定。但假如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没对此达成明确合意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怎么样处置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当事人约定的范围。通过约定解决归属,实质上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纠纷,有益于对车位的有效管理和借助。
一是业主分摊建设成本种类。假如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或者开发商已将建设地下车位的本钱核算进住宅开发本钱中,与小区规划时,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用。依据哪个投资哪个受益的原则,这种地下车位是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出售。
立法没明文规定。笔者觉得,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视不同状况分别处置:
司法实践中怎么样区别上述情形最后认定确权呢?
二是开发商独立建设种类。假如车位土地用面积和建导致本没纳入整个小区产品房的分摊,是开发商花我们的钱单独建造的,那样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地库属其所有就是有理有据,实至名归。开发商可以向购房人供应产权,但原则上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产品房预购人,且购房人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停车位的类别有哪些种类?
最根本的渠道就是要通过审核当初的规划建设图纸、建导致本等技术档案资料,核查停车位的容积率是不是已纳入整个土地用权的面积内。尤其是停车位的建设本钱是不是已纳入产品房的建设本钱予以了分摊?并以此来最后确定车位的产权归属。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由建设单位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假如没办法证明,则推定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
地面车位即露天车位,占用业主共有些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地面车位没在刚开始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未形成新的用法空间,未计入建筑面积,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一)地面车位
依据车位的空间地方划分,与地面车位相对应的是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是指借助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车位,通常情况下区别为两类型型: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产权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此类车位一般具备架构上、借助上的独立性,可以明确作出区别,可以排他性用。
(二)产权车位
人防车位是指借助人防工程而设置,平常可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车位具备不同于一般建筑设施的特殊属性,具备战备性、平战结合性和强制性。在地方架构上,人防车位可能坐落于产权车位的更下层,也会处于相同层的不同地区。
(三)人防车位
机械停车位是指通过载车板的升、降和横向移动来达到个体车位用目的的车位。现在,机械立体车位在国内仍是物权登记中的新兴事物,怎么样进行分户确权登记,分户中涉及的建筑面积、业主自有面积、分摊面积怎么样确定等,到今天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四)机械停车位
以上就是关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与停车位的类别有哪些种类等有关内容,期望能帮助到大伙。